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需要进行大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比如对初选任出来的人民陪审员,需要进行履职培训,使其了解人民陪审员的性质、职责、权利、义务,了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等等。同时,在其任期内,也还需要定期不定期地进行一些培训,不断提高其履职的能力。另外,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情况,也还需要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进行相应的奖惩等等。
除培训、考核和奖惩工作以外,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还包括大量的组织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等,比如庭审通知、协调联络、监督指导、发放补助等其他管理工作。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践中,人民法院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已经按照相关决定和规定,逐步建立了共同负责人民陪审员日常管理工作的机制。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颁布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结合各地试点的情况看,基层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负责管理人民陪审员日常工作的模式已经经过了较长的磨合与实践,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该模式是可行和成熟的,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五条对此予以确认。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规则。考虑到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点多面广,在日常管理中,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对与审判无关的活动,各级法院不应当要求人民陪审员参与。有些地方反映,人民陪审员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承担法院的多种日常性、事务性工作,包括送达、执行、案卷归档甚至文书打印等。这些做法背离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不应要求人民陪审员承担审判活动外的其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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