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都对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作了专门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人民陪审员具有法定情形,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无论案件处理结果公正与否,都违反了程序公正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对包括人民陪审员在内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还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原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于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在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也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此种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将“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情形,《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均规定为启动再审程序法定情形之一。对于人民陪审员在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审理过程中,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即便是没有通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也可以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回避制度是国家司法活动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对于保障办案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办案人员是否应当回避是与其在司法活动中的权利、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的关系以及对案件处理可能产生的影响相关联的。凡是与案件当事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办案人员,都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直接参与案件审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是非职业的“法官”,能否保证他们的中立地位,对于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处理至关重要。因此,《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相关新闻推荐
更多相关新闻>>数万律师在线权威解答